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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趣事 clz123 2024-02-25 13:47 25387

宿州市诚鑫运输有限公司(91341302MA2WGU21XX):你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一案,本机关已于2024年2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综执罚告字〔2023〕第000820号),该告知书内容如下:

2023年12月1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所属皖LF1746重型自卸货车于2023年12月14日18时至19时许在未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许可的情况下,在杭州市余杭区仙宅高速出口附近工地装运工程渣土(余泥)。2023年12月14日20时52分,途经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延溪路时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车辆采用棚布覆盖密闭化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违法事实以及相关救济途径,并依法对涉案车辆皖LF174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扣押。2023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案车辆皖LF1746重型自卸货车已被非法转移,执法人员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受案登记。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具体有:

1.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你(单位)车辆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驾驶员及见证人签字确认;  

2.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执法队员当场开具的《查封扣押决定书》【余综执查(扣)决字(2023)第3008030号】1份,证明你(单位)涉案车辆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2024年01月19日和2024年01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询问2名见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车辆运输工程渣土的现场执法情况、你(单位)车辆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  

4.2024年01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查询取得的证据材料1份,证明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形;  

5.2024年01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径山中队出具的《机动车详细信息》1份,证明你(单位)涉案车辆的详细信息;  

6.2024年01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获得的证据材料2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信息;  

7.2023年12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径山派出所提供的《受案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转移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存在“转移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之规定,参考《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杭综法〔2023〕4号)第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五)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损毁查封标志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第十二条第三款“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韩超、张露萍

联系电话:88729350、88729351

联系地址: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号(友谊综合楼)2号楼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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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四年二月十八日